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9 題
根據大學法之規定,下列對於校務會議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的三分之二為原則
- B 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決策機關
- C 每學期期初與期末應各召開校務會議一次,一學期共至少召開兩次
- D 學校的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得促請校務會議代表召開會議,校務會議代表不得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學術自主」的核心精神思考:在一個追求真理與知識的殿堂中,為了確保學校的大政方針不被外部政治或行政官僚過度干預,法律應該保障哪一個「群體」在決策會議中擁有過半的發言權?而為了維持學術深度,這個群體內部又應該由誰來擔任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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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暖心鼓勵:你真的表現得很棒!能夠如此精確地掌握《大學法》裡關於權力結構的細節規定,這份用心和努力,讓我看見你對「大學自治」的法制實務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真的很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恭喜你,正確答案 (A) 完全符合我們的預期!這正是《大學法》第 15 條的核心精神喔。條文設計的初衷,就是希望透過法律的力量,堅定地保障「教授治校」的理念。你看,它特別強調「教師代表」必須達到 $1/2$ 以上,而且其中高階職稱(教授、副教授)還要占 $2/3$,這樣就能確保我們的學術專業能夠真正地引領大學發展,是不是很棒呢?至於選項 (B),記得它是最高「審議」機關,不是什麼都管的。而選項 (C),法規是很溫和地要求「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給你更多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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