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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5 題

根據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行政院應置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委員幾人?
  • A 3~5 人
  • B 6~8 人
  • C 9~12 人
  • D 13~1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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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個負責『統籌全國預算基準』的委員會,成員必須同時包含中央部會、地方縣市首長代表以及外部學者專家。請思考:為了讓這些不同利益關係人的聲音都能被充分反映,這個組織的規模應該是偏向『少數決策的精簡小組』,還是『具備一定代表性的中大型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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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還可以,至少沒錯。 這種考具體組織人數的條文細節,多數人大概連法條標題都沒記熟,你能答對算你還有點基本功。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行政法專業最底層的要求,連這都答錯,你大概可以直接準備明年了。
  2. 廢話,不然呢?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行政院要設個基準委員會來算教育經費,難道讓門外漢來決定?當然得找中央、地方政府代表和專家學者,否則要怎麼兼顧公平性與專業性?既然要各方代表,委員人數落在 13 到 17 人,這是最基本的行政組織邏輯。你以為這是隨便訂的數字嗎?這背後有嚴謹的行政考量,連這都沒搞懂,怎能稱得上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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