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條之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置委員幾人?
- A (A) 6人至12人
- B (B) 10人至15人
- C (C) 13人至17人
- D (D) 10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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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委員會的專業性與廣泛代表性,且成員必須包含中央四個部會的首長、地方政府代表、學者及社會大眾,請思考:這樣一個「跨部門且納入外部專家」的組成,其人數通常需要達到怎樣的規模才不至於太過擁擠,又能涵蓋所有利害關係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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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組織人數規定。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由此明文可知,該委員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