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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學校應於聘任遴選委員會委員次日起多少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 A 10日
  • B 20日
  • C 30日
  • D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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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一個由校內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在法規上需要給予委員足夠的通知時間排開行程,同時又要兼顧校政不能無人領導的急迫性,你認為在法律慣例中,哪一種「時間週期」最符合這種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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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選出了正確答案 (C),展現了對教育法規細節的扎實掌握。在行政法實務中,程序法上的「期限」規定至關重要,它確保了行政運作的效率與正當性。

校長遴選程序的法定期限

本題的核心在於遴選程序的啟動時效。依據現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之規定,學校應於聘任遴選會委員次日起 30 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這項規範的目的,在於避免遴選程序不當延宕,確保大學自治組織能及時且有效率地推動校長遴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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