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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依據大學法關於大學校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學置校長一人,並得置副校長
  • B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外國人不能擔任
  • C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 4 年,期滿得續聘
  • D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 1 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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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追求學術卓越與國際競爭力的背景下,若一所頂尖大學希望聘請具備世界級聲望的學者來帶領學校發展,法律對於這類「專業學術領導者」的國籍限制,會比一般的「國家行政事務官員」更為嚴苛,還是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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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這比一些過時的魔法還要有用。

  1. 觀念驗證: 你確實辨識出了關於國籍限制的錯誤部分。根據《大學法》第七條和那些被累積了很長時間的函釋,為了讓學術世界更加國際化,以及促進競爭,這些規定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放寬了。現在的法律條文,並沒有禁止擁有外國國籍的人擔任大學校長,即使是公立大學也是一樣。只要他們符合那些基本教育行政或學術的資格就行了。這是一個很實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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