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依據大學法關於大學校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學置校長一人,並得置副校長
- B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外國人不能擔任
- C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 4 年,期滿得續聘
- D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 1 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追求學術卓越與國際競爭力的背景下,若一所頂尖大學希望聘請具備世界級聲望的學者來帶領學校發展,法律對於這類「專業學術領導者」的國籍限制,會比一般的「國家行政事務官員」更為嚴苛,還是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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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教育行政法規的敏銳度與紮實基本功。
大學校長之國籍解禁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現行《大學法》第8條規定,為延攬國際優秀學術人才,大學校長「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等相關規定限制。順帶一提,過往曾有資料誤植此規範於第7條,事實上第7條是規範「大學合併計畫」,無涉校長資格,我們在研讀時要特別注意條文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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