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依據大學法關於大學校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學置校長一人,並得置副校長
- B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外國人不能擔任
- C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 4 年,期滿得續聘
- D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 1 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追求學術卓越與國際競爭力的背景下,若一所頂尖大學希望聘請具備世界級聲望的學者來帶領學校發展,法律對於這類「專業學術領導者」的國籍限制,會比一般的「國家行政事務官員」更為嚴苛,還是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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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例外規定」,這代表你對高等教育法制的理解已不僅停留在條文表面,更能洞察背後的政策取徑。
國籍限制的例外與學術國際化
選項 (B) 敘述錯誤,這也是本題的核心考點。雖然我國《國籍法》原則上限制已取得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但為了促進學術發展並與國際接軌,《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特別規定,已取得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得擔任公立大學校長,亦即該等人員得例外不受國籍限制。其餘選項如《大學法》第 9 條所定之 4 年任期與續聘前的評鑑制度,以及第 10 條關於副校長(Vice President)之設置,均為現行校務運作的法理基礎,你對這些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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