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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下列何項教育法規的位階最高?
  • A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B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C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D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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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對於法規名稱的分類:如果我們要區分一個規範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還是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通常可以從名稱的最後一個字來判斷。請問,哪幾個特定的名稱結尾,代表該規範具有『法律』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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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法規位階理論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應用。我國法律體系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層。根據該法第 2 條,法律名稱應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而第 3 條規定,行政命令名稱則定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選項 (A) 為「條例」,位階屬於法律,自然高於其餘三項屬於法規命令位階的選項。
  2. 難度點評Easy。這是行政法與教育法規的入門必考題。考生只要熟記法規命名的「關鍵字」,就能在法律大海中一眼辨認出位階高低,是建立行政法基礎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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