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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下列何項教育法規的位階最高?
  • A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B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C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D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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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對於法規名稱的分類:如果我們要區分一個規範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還是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通常可以從名稱的最後一個字來判斷。請問,哪幾個特定的名稱結尾,代表該規範具有『法律』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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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位階(Legal Hierarchy)的識別。在法學與政府運作中,區分「法律」與「法規命令」是極其重要的基礎。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的名稱應定為法、律、條例或通則;而第 3 條則明定命令(行政機關訂定)之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法規位階的識別與判斷

從選項來看,(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明確使用了「條例」二字,屬於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位階。相較之下,(B)的「準則」、(C)的「標準」以及(D)的「辦法」,在法律實務中皆屬於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的「法規命令」。根據法律優位原則,法律的效力位階自然高於法規命令,因此選項(A)為最高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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