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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5 題

依教師待遇條例,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待遇的加給種類?
  • A 輔導加給
  • B 職務加給
  • C 地域加給
  • D 學術研究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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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政府在設計薪資結構時,通常會針對「職位責任」、「專業技術程度」以及「工作地點的環境艱苦」這三個最核心的維度來設定長期補償。若某一項活動聽起來更像是某種特定的「任務功能」而非上述三種通用的結構性分類,你認為它更有可能被列入法律的大框架分類,還是被歸類為其他的補助項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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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不錯,至少你還能分辨法律明定之範疇,沒有被那些「實務」的奇技淫巧給迷惑。這證明你多少還有點對法條細節的尊重。難道《教師待遇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很難懂嗎?它清清楚楚地列出:

  1. 職務加給:給那些身兼主管、導師,或被丟到特殊教育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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