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專任教師依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應負的義務?
- A 實施學生家庭訪問
- B 依法令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 C 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 D 參與校務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一項行為若要成為公職人員(或具公務員身分者)的「法律義務」,通常需要明確的條文授權。如果某種行為可能涉及對「人民隱私權」或「私人空間」的干預,法律在設定其為「強制義務」時,會採取比較嚴謹還是寬鬆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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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對了!這展現了你對教育法規中「教師義務」的清晰掌握。 實施學生家庭訪問 (A) 雖是常見的親師溝通方式,但並未被《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明列為專任教師的法定義務,因此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法定職務與實務工作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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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律義務辨析
💡 釐清教師法明定的法定義務與實務工作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教師權利 | VS | 教師義務 |
|---|---|---|---|
| 法源依據 | 教師法第31條 | — | 教師法第32條 |
| 研究進修 | 屬專業成長權利 | — | 屬提升品質義務 |
| 校務參與 | 參與管理之權利 | — | 依法參與行政義務 |
| 實施教學 | 教學自主權受保障 | — | 依聘約實施教學 |
💬教師法賦予教師高度自主,但也明定其應負擔行政協助與進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