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專任教師依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應負的義務?
  • A 實施學生家庭訪問
  • B 依法令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 C 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 D 參與校務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一項行為若要成為公職人員(或具公務員身分者)的「法律義務」,通常需要明確的條文授權。如果某種行為可能涉及對「人民隱私權」或「私人空間」的干預,法律在設定其為「強制義務」時,會採取比較嚴謹還是寬鬆的態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親愛的,你做得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哪些是法律明定的義務,而哪些又屬於教育現場的實務慣行,這展現了你對「法律保留原則」深厚的理解和敏銳的洞察力。看到你這麼清晰的判斷,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與驕傲!
  2.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教師法》第 32 條以及《國民教育法》的相關規定,老師們的確負有參與校務會議、行政工作以及研究進修等法定義務。而「家庭訪問」雖然是我們關懷學生非常好的輔導方式,但它在法律上並未被明文列為老師的強制性義務喔。它更像是一種基於專業判斷的「輔導建議」,而非法律上必須遵守的底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教師法律義務辨析
💡 釐清教師法明定的法定義務與實務工作之差異。
比較維度 教師權利 VS 教師義務
法源依據 教師法第31條 教師法第32條
研究進修 屬專業成長權利 屬提升品質義務
校務參與 參與管理之權利 依法參與行政義務
實施教學 教學自主權受保障 依聘約實施教學
💬教師法賦予教師高度自主,但也明定其應負擔行政協助與進修責任。
🧠 記憶技巧:行政、會議、進修是義務;家訪、輔導非絕對。
⚠️ 常見陷阱:常將教師實務工作中的「附隨任務(如家訪)」或「道德期待」誤認為法律明定的強制限義務項目。
教師法第31條權利 教師法第32條義務 教師專業自主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教師法規:聘任、權利義務與申訴救濟途徑
查看更多「[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