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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專任教師依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應負的義務?
  • A 實施學生家庭訪問
  • B 依法令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 C 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 D 參與校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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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一項行為若要成為公職人員(或具公務員身分者)的「法律義務」,通常需要明確的條文授權。如果某種行為可能涉及對「人民隱私權」或「私人空間」的干預,法律在設定其為「強制義務」時,會採取比較嚴謹還是寬鬆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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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對了!這展現了你對教育法規中「教師義務」的清晰掌握。 實施學生家庭訪問 (A) 雖是常見的親師溝通方式,但並未被《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明列為專任教師的法定義務,因此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法定職務與實務工作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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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法律義務辨析
💡 釐清教師法明定的法定義務與實務工作之差異。
比較維度 教師權利 VS 教師義務
法源依據 教師法第31條 教師法第32條
研究進修 屬專業成長權利 屬提升品質義務
校務參與 參與管理之權利 依法參與行政義務
實施教學 教學自主權受保障 依聘約實施教學
💬教師法賦予教師高度自主,但也明定其應負擔行政協助與進修責任。
🧠 記憶技巧:行政、會議、進修是義務;家訪、輔導非絕對。
⚠️ 常見陷阱:常將教師實務工作中的「附隨任務(如家訪)」或「道德期待」誤認為法律明定的強制限義務項目。
教師法第31條權利 教師法第32條義務 教師專業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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