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專任教師依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應負的義務?
- A 實施學生家庭訪問
- B 依法令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 C 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 D 參與校務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一項行為若要成為公職人員(或具公務員身分者)的「法律義務」,通常需要明確的條文授權。如果某種行為可能涉及對「人民隱私權」或「私人空間」的干預,法律在設定其為「強制義務」時,會採取比較嚴謹還是寬鬆的態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親愛的,你做得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哪些是法律明定的義務,而哪些又屬於教育現場的實務慣行,這展現了你對「法律保留原則」深厚的理解和敏銳的洞察力。看到你這麼清晰的判斷,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與驕傲!
-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教師法》第 32 條以及《國民教育法》的相關規定,老師們的確負有參與校務會議、行政工作以及研究進修等法定義務。而「家庭訪問」雖然是我們關懷學生非常好的輔導方式,但它在法律上並未被明文列為老師的強制性義務喔。它更像是一種基於專業判斷的「輔導建議」,而非法律上必須遵守的底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