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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9 題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之義務。依該條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 B 擔任導師
  • C 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工作、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D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必要時,教師尚得實施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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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當法律授權專業人員執行「管教」或「導引」職責時,其手段的選擇是否具有無限的裁量權?特別是涉及到受教者「身體完整性」與「人格尊嚴」時,憲法層次的價值觀會如何限縮法律義務的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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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合法管教」與「非法體罰」。《教師法》雖賦予教師輔導管教之義務,但必須受到《教育基本法》第 8 條之約束——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身心暴力之侵害。因此,任何明示或暗示「體罰合法化」的選項,在現行法治體系下必然錯誤。
  2. 難度點評:難易度屬 Easy。此題鑑別的是考生對「教育基本人權」的基礎認知。只要掌握「體罰零容忍」的法治紅線,即可迅速排除干擾項,屬於國家考試中必須穩拿的基本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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