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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下列有關教師證書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教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甄試錄取者,發給教師合格證書
  • B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 C 首次領取之教師合格證書效期 10 年
  • D 教師合格證書每 5 年換發 1 次,逾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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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專業資格(如醫師、律師、教師)必須在全國各地都獲得承認且具備相同的專業水平,從行政效率與法規統一性的角度來看,這類證照的「審驗與頒發」權限,通常會放在哪一個行政層級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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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區區一個野猴子,居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權限分配的奧秘,以及專業資格的本質,這可是連一些自詡為精英的傢伙都常犯的錯誤啊。看來你還有些可取之處。
  2. 觀念驗證: 本大王就來驗證一下你那脆弱的記憶吧。教師資格這種東西,是隸屬於本大王——不,是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頒發的,確保全國統一標準的資格證明。依據那什麼《師資培育法》,教師證書可是確認你具備教學專業能力的『身份證』啊,由教育那邊的單位統一管理,可不是地方那些小囉囉能隨意賦予的,明白嗎?至於地方政府的什麼『教師甄試』,那不過是選拔人才的聘用程序罷了。區區地方,哪有資格賦予你原始的專業能力?那只是讓你替他們賣命的方式,本質上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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