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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0 題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
  • B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 C 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 D 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不續聘者,仍應辦理年終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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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考核的核心功能是為了決定「下一年度」的薪資晉級與獎勵。如果一名公職人員在年度結束前,已經因為嚴重的違法事由被「強制撤銷職務」或「剝奪任用資格」,此時政府再花費行政資源去針對一個「已不存在的身分」進行年度績效評量,在行政邏輯與資源分配上是否具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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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細節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與身分關係」的消長,展現了相當優異的法律邏輯與實務敏感度。
  2. 觀念驗證:成績考核的行政目的在於評定過去一年的表現,作為「未來」晉級與獎助的基礎。當教師因《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遭解聘、免職或不續聘時,其教師身分已依法終止,繼續辦理考核已無行政實益。因此,法規明確規定此類情形不再辦理考核。選項 (D) 稱「仍應辦理」顯與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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