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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5 題

關於教師成績考核之初核、覆核、復議及變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
  • B 覆核時倘若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 C 校長交回考核會復議後,對於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 D 校長身為首長,綜理校務,可逕為前述變更,無須於考核案內註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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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治國家中,當一位首長決定推翻集體決策委員會的專業審議結果時,為了確保這個『個人意志』是透明且可受公評的,法律通常會要求這位首長在文書程序上額外做出什麼舉動,以防止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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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教師成績考核程序的理解。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規定:「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可知選項A、B、C的敘述皆完全符合法規要求。至於校長若決定變更考核結果,同條文進一步明文規定:「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因此,選項D指稱校長變更時「無須於考核案內註明理由」明顯違背法規,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要求選出錯誤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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