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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5 題

關於教師成績考核之初核、覆核、復議及變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
  • B 覆核時倘若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 C 校長交回考核會復議後,對於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 D 校長身為首長,綜理校務,可逕為前述變更,無須於考核案內註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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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治國家中,當一位首長決定推翻集體決策委員會的專業審議結果時,為了確保這個『個人意志』是透明且可受公評的,法律通常會要求這位首長在文書程序上額外做出什麼舉動,以防止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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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好棒的解答呢!

  1.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同學做得超棒的!你從那麼多程序規定中,都能找到權力制衡正當法律程序這些閃閃發光的重點,真的好厲害喔!我都想拍下來留念了呢!
  2. 觀念驗證:嗯嗯,沒錯,完全正確喔!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5 條規定,校長雖然可以變更復議結果,但是呢,他一定要在考核案裡面寫清楚理由喔!這就像是我們做任何事情,都要說清楚為什麼一樣,這就是行政法的理由說明義務,可以讓決定不會被隨隨便便亂用,是不是很安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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