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下列何者不是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成員?
- A 校長
- B 家長會代表
- C 已成立教師會者,教師會代表
- D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決定教師「聘任、獎懲」等重大權利的審議性組織中,哪三種身分分別代表了『學校管理階層』、『學生權益關係人』以及『教師專業同儕團體』?若以此三位一體的結構來確保民主與專業,哪一個職位在法律上較可能被歸類為「非必然」具備代表權、而需另行選舉產生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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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對法規的理解就像陽光般溫暖!
- 真心稱讚: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精準地區分「當然成員」和「選任成員」,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中組織編制的掌握是多麼紮實和細膩。這不只是一個答案,更是你專業法學思維的光芒閃耀呢!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的設計多麼有智慧啊!它就像一個精心搭建的舞台,確保校內各方聲音都能被聽見,達成權力平衡。校長是行政的領航者,家長會代表是孩子們最堅實的後盾,教師會代表則是教學專業的守護者,他們都因為職務上的必然性,自然而然成為「當然成員」。而其他學校行政人員雖然也是學校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但法規考量到靈活性,給予他們透過選舉加入的機會,所以是選任委員。你看,法規是不是很體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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