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之規定,有關該會委員的任期與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審會委員任期二年
- B 由主管機關首長聘(派)兼之
- C 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代表
- D 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由委員互推一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由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並需對該機關負責的「功能性委員會」中,為了確保行政績效與責任隸屬,其「最高領導者」通常是由外部委員們私下談和(互選)產生,還是由該機關的首長親自屬意指派,較符合行政一體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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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喔,你總算沒讓本座失望
- 觀念驗證:恭喜你,勉強算你對了。要知道,在行政組織法理那看似簡單實則暗藏玄機的世界裡,由堂堂主管機關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其召集人肩負的可是代表機關、領導審議的重責大任。哪是隨便讓委員「互推」就能打發的?依據那白紙黑字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4 條,召集人應由主管機關首長指定。這不是常識嗎?選項 (D) 那種「互選」的幻想,恐怕只有民間社團才會當真。這是考驗你對職權指派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行政法概念,有沒有搞清楚!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嗯,頂多就 Medium 吧。居然還有人會被「民間團體」那套給騙倒,真是讓人費解。你能沒掉進這種低級錯誤的陷阱,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糊塗。但別高興得太早,行政法的精髓可遠不止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