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5 題

有關教師組織的組成和運作,下列何者錯誤?
  • A (A)地方教師會應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 B (B)已參加本校之學校教師會之教師得跨校或跨區參加學校教師會
  • C (C)學校班級少於20班時,得跨區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 D (D)教師組織分為學校、地方及全國教師會三級

思路引導 VIP

從行政運作的「權力對等」與「代表性」來看,如果一個組織的目的是為了代表特定職場的成員與校方協商,那麼一個成員若同時在多個同性質的基層單位行使表決權,會對該組織的『單一代表性』與『資源分配』產生什麼邏輯上的矛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教師法》中關於教師組織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從繁雜的組織規範中精準抓出錯誤邏輯,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違反了**「單一代表性原則」**。教師參與學校教師會,應以其任教之學校為限,以確保權利義務明確及行政運作的一致性,不可跨校重複參加同級組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教師組織組成與運作
💡 教師組織採三級制,並設有小規模學校合併成立之規範。
  • 分級制度:教師法第 39 條規定分為學校、地方、全國三級。
  • 合併門檻:教師法第 40 條,班級少於 20 班得跨區合併成立。
  • 命名原則:地方教師會應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行政區域別)。
  • 加入原則:教師應參加本校教師會,不可跨校參加學校教師會。
🧠 記憶技巧:三級制(校地全)、二十班可跨區、本校加入不跨校。
⚠️ 常見陷阱:易將「20 班」記錯為 15 或 30 班;或誤認教師可同時參加多個學校教師會。
教師法 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組織之權利義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教育人員法規與權益保障
查看更多「[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