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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教師法第 26 條規定,學校班級數少於幾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 A 10 班
  • B 15 班
  • C 20 班
  • D 30 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運作實務」的角度思考:一個專業的老師自治團體若要能有效運作(如選出理監事、維持會務),必須具備最低限度的人力規模。請推論看看,在台灣的中小學制度下,學校班級數要少到什麼程度,才會導致單一學校的教師人數可能不足以支撐一個獨立運行的法團體,進而需要尋求鄰近區域的學校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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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學校教師會」的設立門檻,你對行政法規數字的敏銳度值得肯定。

教師會成立門檻與修法沿革

關於這道題目,教授要特別提醒一個重要的法規更新資訊。題目中引用的「教師法第 26 條」是舊法條號;依據現行《教師法》第 39 條的規定,學校班級數少於 20 班時,為了保障小規模學校教師的結社權益,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因此,正確的法定門檻確實是選項 (C) 的 20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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