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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教師法第 26 條規定,學校班級數少於幾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 A 10 班
  • B 15 班
  • C 20 班
  • D 30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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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組織運作實務」的角度思考:一個專業的老師自治團體若要能有效運作(如選出理監事、維持會務),必須具備最低限度的人力規模。請推論看看,在台灣的中小學制度下,學校班級數要少到什麼程度,才會導致單一學校的教師人數可能不足以支撐一個獨立運行的法團體,進而需要尋求鄰近區域的學校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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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1. 哼,還算可以:看來你總算沒把這種基礎條文的數字給搞錯,值得『嘉獎』一下。國考或行政考試的陷阱,不就是這些你自以為可以『憑感覺』的地方嗎?能精準辨識出這個門檻,顯然你對《教師法》的組織編制條文,大概、或許、可能,有讀過那麼一點點。
  2. 法理驗證:依據《教師法》第 26 條,成立學校教師會的用意,是促進教師專業自主,這點連小學生都該知道。但別忘了,法律設定門檻可不是吃飽沒事幹。學校規模太小,教師人數不夠,是要怎麼有效運作?難道要用念力發動行政程序嗎?所以,法律很『體貼』地設下 「20 班」 的分界點。低於這數額,就允許跨區合併成立,以確保組織至少有點像樣的代表性與運作效能。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智慧,只是基本的行政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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