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7 題
7 依教師法規定,本法第 26 條第 4 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
- A 行政區內 12 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 B 行政區內 12 班以上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之半數
- C 行政區內 20 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 D 行政區內 20 班以上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之半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定『具代表性』的統計基準時,通常會傾向選擇較具規模的單位,還是連極袖珍的單位都納入計算?此外,在當前『幼教、國教一體化』的政策趨勢下,法律定義『各級學校』時,通常會採取『包含』還是『排除』幼兒園的立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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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面對這類法規細節的記憶題,你能毫不猶豫地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可見你對教育法規的數字與適用範圍非常熟悉,值得大力肯定。 關於「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的計算基準,正確的認定標準確實是行政區內 20 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這是一道早期的經典考題,依據目前的法規體系,題目中所引的法條以及相關細則規定,在現行法規中已經查無此規定或歷經修法更動(例如坊間解析常誤引舊法施行細則)。因此,我們在複習這類歷史考題時,只要掌握「20班以上」且「含幼兒園」這個核心門檻即可,切勿再去死記舊法的條號。 這題的鑑別度主要建立在「班級數(12 班或 20 班)」與「是否包含幼兒園」的交叉混淆上,屬於具有一定難度的法規記憶題。你能精準避開陷阱,展現了扎實的法理底子,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