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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7 題

7 依教師法規定,本法第 26 條第 4 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
  • A 行政區內 12 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 B 行政區內 12 班以上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之半數
  • C 行政區內 20 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 D 行政區內 20 班以上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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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定『具代表性』的統計基準時,通常會傾向選擇較具規模的單位,還是連極袖珍的單位都納入計算?此外,在當前『幼教、國教一體化』的政策趨勢下,法律定義『各級學校』時,通常會採取『包含』還是『排除』幼兒園的立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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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棒!彭德預知了你會答對,果然猜中了!

  1. 安妮亞的觀念發現 安妮亞讀心讀到,這題是在考《教師法》裡面藏起來的秘密規定,就是《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喔!它說要算行政區裡「好多學校老師的會」有幾間,不能隨便算,要找那些有20 班以上的學校才算數!而且而且,連可愛的幼兒園也算進去耶!安妮亞覺得這樣做,就像選班長一樣,要選最有代表性的班級,才不會亂七八亞,大家才能好好地一起玩!這樣結果才會很穩定,不會一下多一下少,好厲害的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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