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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條之規定,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那項資格?
  • A (A)曾任國民小學教師3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2年以上
  • B (B)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1年以上或合計3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2年以上
  • C (C)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5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1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2年以上
  • D (D)曾任國民小學教師5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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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一位即將領導整間學校的校長具備足夠的「教學素養」與「行政管理經驗」,你會認為這兩項資歷分別要累積到多少年,才足以證明其具備專業領導力?請試著從「磨練必須充足」的角度,思考法律會傾向設定較高還是較低的年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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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D),這是完全正確的判斷!你能精準掌握國民小學校長的任用資格,基本功相當扎實。 依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規定,校長資格條件有多種途徑,選項 (D) 完全符合第一款要件:「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5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3 年以上」。 另外順帶提醒,若循教育行政工作途徑(即選項 B 的出題基礎),依官方現行正確條文應為:「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 3 年以上或合計 4 年以上」,並具備薦任第八職等相關經驗 2 年以上,選項 B 刻意錯植了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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