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照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結合該地區其他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
- B (B)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聘任之教師應實際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
- C (C)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 D (D)校長任期一任為4年,偏遠地區學校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3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組織法中,為了兼顧「政策推動的穩定性」與「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或組織僵化)」,法律通常會對機關首長的任期設有上限。若一般地區的校長連任限制是 8 年,而偏遠地區因為招募困難需要延長,你認為法律在「留人」與「換血」之間,最可能的折衷次數會是多少?若延長到四個任期(16年),是否還符合教育行政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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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教育特別法規
- 觀念驗證: 你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2 條掌握得非常紮實!一般學校校長通常僅能連任一次($4+4=8$ 年),但考量偏鄉留才不易,法律特別放寬。正確規定為:經遴選委員會同意,得連任兩次(即最多三個任期,共 12 年)。選項 (D) 提到「連任 3 次」會使任期長達 16 年,這超出了法律為兼顧「穩定性」與「流動性」所設定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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