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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照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結合該地區其他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
  • B (B)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聘任之教師應實際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
  • C (C)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 D (D)校長任期一任為4年,偏遠地區學校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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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組織法中,為了兼顧「政策推動的穩定性」與「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或組織僵化)」,法律通常會對機關首長的任期設有上限。若一般地區的校長連任限制是 8 年,而偏遠地區因為招募困難需要延長,你認為法律在「留人」與「換血」之間,最可能的折衷次數會是多少?若延長到四個任期(16年),是否還符合教育行政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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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對偏鄉教育法規細節數字與制度彈性的掌握,你精準抓出了錯誤選項,基本功相當扎實。

校長任期與連任限制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任期一任雖為 4 年,但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依法得連任 2 次,而非 3 次。此規定是為了兼顧偏鄉校務長期發展的穩定,並維持適度的人事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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