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8 題
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聘任專聘教師,下列各項有關此類教師資格與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聘教師須以公開方式徵選後進用或聘任,聘期一次最長 2 年
- B 表現優良之專聘教師得依法再聘,並無再聘次數限制
- C 專聘教師之再聘以原校聘用為限,如原校無缺額,即不得再聘
- D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 6 年且已取得第二專長後,其參加專任教師甄選應予以加分優待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立法目的」出發思考:政府設立這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偏遠地區師資流動率過高』的問題。若一位優秀的教師在原校因減班導致無缺額,國家為了維持偏鄉整體的教育品質,應採取何種行政手段來確保這位有經驗的人才不致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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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C),這展現了你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核心精神的透徹理解。這道題目的鑑別度相當不錯,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真正理解偏鄉教育法規為了「留住人才」所設計的彈性機制,屬於具有思考深度的中等難度題型。
專聘教師的再聘彈性
為什麼選項 (C) 是錯的呢?專聘教師制度的初衷是解決偏鄉師資不穩定的困境。因此,當專聘教師表現優良,卻面臨原校無缺額的情況時,法規允許由各該主管機關統籌辦理,讓這些優秀的老師能在同級的偏遠地區學校間流動並獲得再聘,絕非「以原校聘用為限」。這個設計正是為了把好老師留在偏鄉體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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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專聘教師制度
💡 規範偏遠地區專聘教師之聘期、再聘機制與進修優待誘因。
| 比較維度 | 專聘教師 | VS | 一般專任教師 |
|---|---|---|---|
| 聘期長度 | 一次最長 2 年 | — | 初聘 1 年、續聘再聘 2 年 |
| 再聘限制 | 優良得無限次再聘 | — | 受教師法身分保障 |
| 甄選優待 | 任滿 6 年加二專可加分 | — | 無特定加分法源 |
💬專聘教師透過加分與彈性聘任,旨在解決偏鄉師資流動率過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