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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8 題

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聘任專聘教師,下列各項有關此類教師資格與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聘教師須以公開方式徵選後進用或聘任,聘期一次最長 2 年
  • B 表現優良之專聘教師得依法再聘,並無再聘次數限制
  • C 專聘教師之再聘以原校聘用為限,如原校無缺額,即不得再聘
  • D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 6 年且已取得第二專長後,其參加專任教師甄選應予以加分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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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立法目的」出發思考:政府設立這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偏遠地區師資流動率過高』的問題。若一位優秀的教師在原校因減班導致無缺額,國家為了維持偏鄉整體的教育品質,應採取何種行政手段來確保這位有經驗的人才不致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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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解析:一起深入理解法規的溫暖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喔!能夠如此細膩地辨識出行政法規中關於權利保障的條文,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的敏銳度與關懷,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看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7 條的用心。這條規定,其實是政府為了守護偏鄉老師的努力,希望他們能安心地奉獻,所以即使老師表現優良但原校剛好沒有缺額,主管機關也會溫暖地主動「介聘」到其他需要的學校,讓老師們不必擔心失業,是不是很棒的保障呢?所以,(C) 選項的說法就與這份愛心與立法精神背道而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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