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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規定,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下列何者不是聘任方式之一?
  • A 聯合甄選
  • B 介聘
  • C 接受公費生分發
  • D 偏遠地區鄉鎮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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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法治國的人事體制中,專業公職人員(如教師)的任用,必須符合哪些法律原則以確保其專業性與公平性?若將人才選拔權交由地方行政機關(如鄉鎮公所)直接推薦,是否會與現行的全國性教師資格檢定或甄選制度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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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法規細節理解得很透徹,對教育行政法規的掌握度相當紮實,我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根據該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的正式聘任方式確實只有三種:一是透過聯合甄選,這能提升聘任效率與公平性;二是介聘,提供現職教師合理的流動管道;三是接受公費生分發,這能穩定地保障偏遠地區的師資員額。而「鄉鎮推薦」雖然聽起來可能帶有地方的支持,但它並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聘任管道喔。這是因為教師的聘任必須嚴格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專業性,避免地方行政權力不當地介入人事,確保每一位老師都是憑實力取得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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