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規定,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下列何者不是聘任方式之一?
- A 聯合甄選
- B 介聘
- C 接受公費生分發
- D 偏遠地區鄉鎮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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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法治國的人事體制中,專業公職人員(如教師)的任用,必須符合哪些法律原則以確保其專業性與公平性?若將人才選拔權交由地方行政機關(如鄉鎮公所)直接推薦,是否會與現行的全國性教師資格檢定或甄選制度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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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一、聯合甄選。二、介聘。三、接受公費生分發。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對照題目各選項,選項A的「聯合甄選」、選項B的「介聘」以及選項C的「接受公費生分發」,皆為上述法條明定之聘任方式。由於法文規定中並未包含「偏遠地區鄉鎮推薦」此一途徑,因此選項D不是法定的聘任方式之一,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