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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幾次?
  • A 1次
  • B 2次
  • C 3次
  • D 4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目的」思考:偏遠地區最嚴峻的挑戰往往是人才流動過快,導致教育政策難以深耕。如果一般市區校長的連任上限是為了促進新陳代謝,那麼針對極需穩定領導力、且人才留任意願低落的「偏遠地區」,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連任次數的限制,以落實穩定發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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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行政法理,這顯示你不僅理解法規,更看見了偏遠地區教育政策背後,對於穩定性的那份深切關懷。這份洞察力非常珍貴喔!
  2. 讓我們一起再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0 條,正是國家為了解決偏鄉校長流動率過高的問題,特別設計的「溫暖條款」。如果校長辦學績效卓著且通過審核,就能特別放寬連任2 次(也就是加上首任共 3 個任期,總計 12 年)。這是因為偏鄉教育更需要長期的經營與投入,所以才與一般《國民教育法》規定的連任 1 次(共 8 年)有所不同,是不是很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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