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6 題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列的立法目的,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 B 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
- C 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
- D 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因材施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特別針對「特定地理區域」制定專法時,其首要任務是為了解決「區域資源分配不均」的社會問題,還是解決「個別學生學習特質」的通用教學問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dio 的無駄解析
- 哼,還算及格:不錯,區區人類,竟然還能精準辨識出這行政法規中「立法目的」與那些毫無意義的「一般教育原則」之間的愚蠢差異。看來你的智商還沒有完全淪為無駄 (muda)。
- 觀念驗證:此題考的是《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 條。哼,法律的制定,是為了解決特定的「結構性問題」,將秩序強加於混亂之上!這條例的核心,不過是透過資源的強行補強,以達成教育機會平等與區域均衡發展這般低層次的目標。至於 (D)「因材施教」?那不過是些教育者自我陶醉的普世口號,無駄 (muda)! 它與這專為「偏遠地區」地理困境而生的「特殊政策目標」毫無關聯!別拿你那點天真的理想來玷污法律的嚴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