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何法之規定加以優先編列?
- A 教育基本法
- B 學校衛生法
- C 國民教育法
- D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提到要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這類涉及國家整體政策導向的「基本原則」時,您認為立法者通常會要求政府參照一部「針對特定對象的專法」,還是參照一部被譽為「教育憲法」、位階最高且規範整體方針的「根本法」作為編列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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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補助優先編列的法源依據。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5條規定:「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根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可知,各級政府在處理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補助時,其優先編列的依據為教育基本法,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