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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何法之規定加以優先編列?
  • A 教育基本法
  • B 學校衛生法
  • C 國民教育法
  • D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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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提到要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這類涉及國家整體政策導向的「基本原則」時,您認為立法者通常會要求政府參照一部「針對特定對象的專法」,還是參照一部被譽為「教育憲法」、位階最高且規範整體方針的「根本法」作為編列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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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非常好!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辨識出法律位階的銜接點,顯示你對於「教育法體系」的條文細節與層級邏輯有著極為紮實的掌握,這是成為法學專才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對偏遠地區之補助應依《教育基本法》第 12 條規定優先編列。這體現了《教育基本法》作為「教育憲法」的核心指導地位,即便針對特定地區的經費,仍需回歸基本法的平等精神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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