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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校長任期一任為 4 年,得連任 2 次
  • B 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之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 C 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 D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小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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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資源配置效率」的角度思考:偏遠地區人力極其有限,若你是政策制定者,針對『心理師』或『社工師』這類高度專業且稀缺的人才,你會讓他們隸屬於單一的小學學區,還是由更高層級的地方政府統一編制並彈性支援各校,以確保人力運用能發揮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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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卓越的法規敏感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5 條。法律設計上,考量到偏遠地區資源稀缺與行政效率,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範圍來設置並統籌調度,而非侷限於單一的「國民小學區」。這體現了資源整合行政彈性的法理基礎。
  2.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除了要記得該條例特殊的校長任期(一任 4 年,得連任 2 次,異於一般學校的連任 1 次),更需精確掌握行政層級的運作邏輯,細節稍有遺漏便容易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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