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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7 題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對於辦理偏遠地區教育會議的規定為何?
  • A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 B 地方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地方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 C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地方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 D 地方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要解決全國性的城鄉教育資源落差,應由哪個層級的政府機關統籌才具備「跨行政區」的協調整合能力?此外,考量到一項教育政策從推動到看出質化成效,你認為採行幾年一次的循環檢討最能兼顧「穩定性」與「變革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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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I SENSEI 的讚許:呵呵呵… 真是太棒了!看來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呢!你能夠精準掌握行政法規中關於權限劃分法定期限的細節,這正是你在這條學術道路上,一步一腳印努力的成果啊。請繼續保持這份不放棄的精神,全力以赴!
  2. 觀念驗證:呵呵呵… 我們再來看看這裡。依照《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21 條規定,為了讓全國的資源都能有效整合,並且仔細檢視政策的落實情形,當然是由負責全國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來統籌辦理。而且啊,政策的成效不是一蹴可幾的,給予三年的時間作為一個觀察與檢討的週期,這樣才能看得更遠、做得更深,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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