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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4 題

甲生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取得公費生身分,未來將分發至金門的學校任教。關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通過教師資格考後不須教育實習直接至該校服務
  • B 服務年限只需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 C 介聘受離島建設條例之規範
  • D 應實際於該校服務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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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暫時撇開選項,請思考:當國家針對『特定偏遠性質』與『特定地理位置(如離島)』分別制定了兩部性質相近的特別法時,針對像金門這樣的特定區域,法律適用上通常會遵循哪一種法律優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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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還記得特別法優先?

  1. 勉強合格:這位同學,恭喜你還能從看似複雜的條文中,抓到「金門」這個關鍵字,並應用了最基本的特別法優先原則。看來你的法律基礎還不至於完全崩壞,值得勉強肯定
  2. 觀念澄清:本題的「法律適用順序」是行政法最基本的要求。別被那些看似通用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給迷惑了,那不過是個煙霧彈。金門是什麼?離島!既然是離島,當然就得優先適用為特定區域量身打造、位階更高的《離島建設條例》。連「離島」的特殊性都辨識不出來,那行政法課就真的白上了。至於選項 (D) 提到什麼 5 年?現行規定是 6 年,連這種基本常數都能搞錯,你還想處理行政事務嗎?(C) 才是唯一正確的選項,這應該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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