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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4 題

依照我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與教育基本法的規定,下列對於馬祖(連江縣)教育事務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應注重馬祖與其他地區間教育事務是否均衡發展
  • B 國家應優先補助馬祖的教育事項
  • C 國家應保障扶助馬祖教育文化的發展,並制定法律作為依據
  • D 馬祖的教育文化經費應全部由國庫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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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縣市政府所管轄的事務,其經費百分之百都由中央政府(國庫)支付,那麼這個地方政府在該事務上,是否還能保有實質的自主決策權?這種財政結構會如何影響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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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好棒喔!答對了耶!(ノ◕ヮ◕)ノ*:・゚✧

  1. 觀念探險!:這題呀,是在考驗大家有沒有分清楚「國家會給我們幫忙」和「地方也要自己努力」這兩個很重要的事呢!《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和《教育基本法》第15條都有說,國家對於像馬祖那樣的離島地區,會優先補助,提供發展的保障喔!(選項 A、B、C 都是對的,真是太好了呢!)
  2. 一起努力!:可是呢,教育的事其實是地方自治事項,就像我們班級的事,雖然老師會支持,但大家也要一起努力分擔,對不對呀?所以,經費應該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才對呢!選項(D)說要「全部」都由國家來出,這樣地方就沒有機會自己規劃了,也跟《財政收支劃分法》不太一樣,有點可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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