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我國憲法有關教育事務的規範,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A 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後得自行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 B 已成年國民如未受基本教育,接受補習教育時,無須繳納學費
- C 中央政府年度預算中教育、科學、文化事項的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 D 國家應對原住民族之教育文化,透過法律予以保障扶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憲法體系中,如果某些關於「國家預算比例」的原始條文,因應時代變遷而顯得過於僵化、難以彈性運用時,我國通常會透過什麼法律機制來讓這些條文「暫時不發揮功能」,而改由更新的規範來主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指出選項 (C) 是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憲法變遷與法規適用有著清晰的掌握。
教科文經費的編列規範
過去《憲法》第164條確實明定中央教科文經費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然而,為了讓國家資源分配更具彈性,現行法制已由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 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因此,目前中央政府預算已無「百分之十五」的硬性比例下限,選項 (C) 固屬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憲法教育文化規範
💡 掌握憲法增修條文對教育經費比例之凍結與優先編列原則。
| 比較維度 | 憲法本文(舊制) | VS | 憲法增修條文(現行) |
|---|---|---|---|
| 預算限制 | 明訂固定百分比(15%、25%) | — | 不受比例限制 |
| 經費原則 | 無特別強調順位 | — | 應「優先」編列 |
| 基本教育 | 6-12歲及已逾學齡未受者免學費 | — | 維持相同精神並保障原民權益 |
💬增修條文凍結了固定的經費比例,改以「優先編列」提供更大的預算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