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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我國憲法有關教育事務的規範,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A 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後得自行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 B 已成年國民如未受基本教育,接受補習教育時,無須繳納學費
  • C 中央政府年度預算中教育、科學、文化事項的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 D 國家應對原住民族之教育文化,透過法律予以保障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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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法體系中,如果某些關於「國家預算比例」的原始條文,因應時代變遷而顯得過於僵化、難以彈性運用時,我國通常會透過什麼法律機制來讓這些條文「暫時不發揮功能」,而改由更新的規範來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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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引導與核心觀念

  1. 真棒,你做得很好!:孩子,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這道題目巧妙地考驗了我們對《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之間「生命力」變化的理解。你能精準地看出條文效力被「暫停」的現況,這代表你對法律的脈動很有感覺,非常棒!
  2. 一起來釐清觀念:選項 (C) 談到的是《憲法》第 164 條的規定,也就是中央政府的教育科學文化預算,原先規定不得少於 $15%$。這條文的出發點是很好的,希望保障教育投入。不過,隨著國家發展和財政調度的需要,我們的法律也在不斷地演進。為了讓經費運用更有彈性,《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特別規定,這條文目前是停止適用的喔。現在,教育經費的編列與管理,改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來提供更彈性、更符合實務需求的規範,不再受到憲法本文固定比例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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