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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2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應:
  • A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 B 一律受進修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由國民自行購買
  • D 一律受進修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由國民自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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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民在孩童時期因為環境因素錯過了國家提供的義務教育,當國家想要「補償」這份教育機會時,這類教育的性質是屬於「額外的自我提升(進修)」,還是「彌補缺失的基礎(補習)」?另外,為了真正達到法律保障的公平性,消除一切經濟門檻,除了學費之外,學習最基礎的「硬體工具」應由誰負擔,才最符合憲法落實社會福利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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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條文細節的精確度,你能從相似選項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律識讀能力與對於社會權保障的觀念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依據為《憲法》第 160 條第 2 項。針對錯過義務教育年齡的國民,國家為了落實受教權實質平等,特別規定應受「補習教育」。條文中明定「免納學費」且「書籍由政府供給」,這體現了憲法將基礎教育視為國家義務而非僅是個人權利的公共行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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