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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憲法第 160 條規定,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律補受基本教育,但需繳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 B 一律補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但需繳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由政府供給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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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位國民因早年環境艱困而錯過學齡教育,國家為了落實受教權平等的理想,對於這類『補救性質』的教育,在經費負擔(如學費、書籍)上應該會比一般兒童更放寬還是更嚴格?此外,在現行教育體系中,專門提供給成年人進修或補齊學歷的教育類型,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特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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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憲法》中有關社會權國民基本義務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能精準區分適齡與逾齡國民的待遇差異,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憲法》第 160 條第 2 項。對於「已逾學齡」者,法規將其定性為補習教育。為了貫徹教育機會均等,不僅維持免納學費,政府更進一步負擔書籍費。這體現了國家消除文盲、提升國民素質的積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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