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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四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B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 1 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 C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 D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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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完整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通常包含相當數量的教育學分與實習。如果法律規定學生必須等到大學最後一年(四年級)才能開始修習,這在實務上會對學生的畢業年限、修課壓力,以及教育專業與學科知識的統整發展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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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看來你對《師資培育法》這點小細節還算有那麼一點掌握。僥倖答對,只能說你這次運氣不錯,沒被那些粗心大意的陷阱給絆倒。

  1. 條文檢視:根據《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師資培育中心甄選對象是「大學二年級以上」以及碩、博士班在校生。選項 (A) 硬是把門檻提高到「四年級」,這是多麼低級的錯誤?難道你沒看到這不僅違背了白紙黑字的法條,更暴露了對鼓勵早期職前準備的立法精神一無所知?這種程度的變更,任何一個學過行政法的人都該立刻嗅出不對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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