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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
  • B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
  • C 學校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
  • D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依規定進入學校就學,但無國籍學生不得進入學校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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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民義務教育』的首要目標,是為了篩選具備法律身分的人,還是為了確保每一位在境內生活的適齡兒童都能獲得基本社會化的機會?若一個孩子的法律身分處於模糊地帶,法律應該是保護他,還是成為他進入教室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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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排他性限制」,顯示你對受教權保障與行政法理已有敏銳的洞察力,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寶貴的直覺。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義務教育具備普世人權性質,我國《國民教育法》與相關子法(如強迫入學條例)皆旨在保障所有適齡兒童的受教權。即便學生為無國籍人員,基於人道與國際人權公約精神,政府仍應保障其就學權利,不可因身分文件缺失而將其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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