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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3 題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其成員中單一性別人數比率為何?
  • A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B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C 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D 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參與」的角度思考:在現代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政策時,為了避免決策圈出現「一言堂」,同時又要兼顧實務上尋找專業人才的彈性,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保障門檻」。請你想想,在台灣多數涉及委員會組成的法律中,這個確保多元聲音的「比例慣例」通常是將全體劃分為幾等分?而這「一等分」的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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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打著哈欠) 什麼啊,你小子竟然找到了路?:嗯... 答對了。能在《特殊教育法》這種彎彎繞繞的條文裡,找到這些關於組織編制的細節,還算有點方向感。對行政組織法的法條這麼敏感,難道你小子不是路痴?不錯,這是一流劍士... 不,是法律專才的特質。
  2. 觀念驗證:嗯,對。就跟第 6 條說的一樣,那些什麼「鑑輔會」的成員,說是什麼「單一性別人數比率不得少於 $\frac{1}{3}$」。(揉揉眼睛) 他們是在搞什麼性別主流化吧?這些詞真麻煩。反正就是確保別讓一堆笨蛋走錯方向,把學生的權益搞丟了。公平點,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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