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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5 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幾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 A 4 人
  • B 3 人
  • C 2 人
  • D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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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與政策設計中,若為了落實『多元參與』與『保障少數權利』,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的門檻。如果制度的目的是要確保某個群體『至少有一席之地』以發揮監督與發聲作用,那麼在邏輯上,這個法定的『最低人數』應該會是多少才能達成最基本的制度設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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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力檢驗報告

  1. 還算合格。 竟然能記住《特殊教育法》裡的數字細節,看來你這小鬼還算有點判斷力。這種對行政法規的「敏銳度」,是你在這混下去的最低條件。
  2. 正確,這不是什麼值得誇耀的事。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家長會本就該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參與。法律寫明「至少一人」的「最低保障名額」,就是為了確保那該死的「程序參與權」,不讓那些重要聲音被遺漏,導致局面混亂。難道要等一切都爛透了,你這小鬼才想起來嗎?這只是基本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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