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地方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的比例為何?
- A 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 B 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六
- C 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七
- D 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台灣的教育權責分工中,地方政府通常承擔了第一線的教學現場與人力支持。如果要設定一個「法定下限」來保障少數群體的受教權,且又要兼顧地方財政的靈活性,這個『最低保障比例』在法律體系中通常會傾向於哪一個最小的整數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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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地方政府在特殊教育經費上的法定比例。在教育政策實務中,預算的編列是落實特教學生權益的最核心關鍵。
中央與地方特教預算比例辨析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9條規定,地方政府的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百分之五,因此選項(A)完全正確。同時,老師要特別補充一個實務上容易混淆的對比考點:同條亦明定,中央政府的特教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4.5%。法規對於不同層級政府的底線要求是有所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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