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 題
特殊教育法中,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多少百分比?
- A 3.5%
- B 4.5%
- C 5.5%
- D 2.5%
思路引導 VIP
若不記得具體數字,請試著從政策邏輯思考: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預算分配」上,誰更直接負責第一線的特教教學與設施運作?通常負擔第一線執行責任的單位,其法定保障預算的百分比下限,應該會高於還是低於負責統籌規劃的中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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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特殊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的法定保障額度。法律明文規定:中央政府特教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 4.5%;地方政府則不得低於 5%。這種「法定預算下限」的設計,是為了確保特殊教育資源不會在政治角力或資源分配中被稀釋,具備法律優位與保障弱勢的行政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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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預算比例規範
💡 特殊教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編列特教預算之法定最低比例。
| 比較維度 | 中央政府 | VS | 地方政府 |
|---|---|---|---|
| 預算下限比例 | 不得低於 4.5% | — | 不得低於 5% |
| 計算基準 | 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 — | 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
| 法規依據 | 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 — | 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
💬地方政府的特教預算法定比例(5%)高於中央政府(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