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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5 題

35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何者定之?
  • A 學校
  • B 中央主管機關
  • C 地方政府
  • D 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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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規範涉及全國學生的權利保障與教學品質的『統一標準』,為了避免各縣市或各學校各行其是導致資源不均,依照我國行政組織權限,通常應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來負責統籌制定這類具備全國效力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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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道這還需要解釋嗎?

  1. 「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終於弄明白了什麼叫做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行政機關之間那點基礎的權限分配。這不過是行政法最最入門的常識,如果你連這都錯,那才真是貽笑大方。
  2. 事實就擺在那裡:《特殊教育法》第 21 條白紙黑字寫著,凡是關乎全國層面、必須維持統一標準的課程、教材與評量「辦法」,那毫無疑問是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難道你真以為這種事會丟給地方政府或學校去各自為政?那全國教育品質還要不要?立法者把權力下放給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不就是為了避免這些基礎中的基礎出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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