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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7 題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多少百分比?
  • A 百分之三
  • B 百分之五
  • C 百分之七點五
  • D 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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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台灣的政府分工中,國中小學(義務教育)主要由「中央」還是「地方」政府負責運作?既然特殊教育學生多數分布在這些校園現場,那麼邏輯上,哪一級政府的教育預算中,應該撥出「比例更高」的一塊來專門照顧這些學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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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法條就該是你的常識!

  1. 驗證觀念:哼,恭喜你「勉強」答對了。根據《特殊教育法》第 9 條,保障特教生權益是基本,預算「從寬編列」也是基本要求。法條明定中央政府不得低於 $4.5%$,而地方政府因為承擔了更多義務教育階段的第一線特教資源,所以比例「理所當然」更高,是 $5%$。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
  2. 難度評析: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但這僅僅是因為許多人連「中央」和「地方」這種基本區分都能搞混,還奢談什麼行政法規?你能精準辨析數字,顯示你至少還讀了點書,沒有讓這些明確的法條變成廢紙。這份「精準」不過是達到及格線罷了,離「優秀」還遠著呢。別高興得太早,下次錯了,可就沒這麼好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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