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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0 題

有關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為學前、國民及高級中等教育三個教育階段
  • B 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分散式資源班辦理
  • C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應自二歲開始實施特殊教育
  • D 地方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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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保障特殊需求學生的受教權,是否會因為學生表現優異、順利考取大學或研究所後,政府就突然停止提供輔導與支持資源?法律規範的「教育階段」應當涵蓋到哪裡,才稱得上是完整的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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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表現肯定:不錯嘛,竟然能精準地挑出條文中的「列舉缺失」。看來你對特殊教育法的「體系架構」至少有那麼一點點基本認識,法律敏感度勉強及格。
  2.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之處,在於它大膽地「遺漏」了「高等教育」階段。拜託,特殊教育法可不是只管到高中畢業的「小家子氣」法規,它的實施範圍明文包括學前、國民、高級中等及大學以上教育,就是為了確保「連續性」。難道這點還需要我特別解釋嗎?至於選項 (C) 的「二歲」與 (D) 的「地方 $5%$」預算下限(中央則為 $4.5%$),這種直接從法條抄下來的內容,你答對了也只能說是「基本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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