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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9 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幾歲開始?
  • A (A) 1歲
  • B (B) 2歲
  • C (C) 3歲
  • D (D) 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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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國現行的教育體制中,幼兒通常從幾歲開始具備進入『幼兒園』接受法定照顧與教育的資格?若要讓具備特殊需求的孩子及早銜接教育資源而不產生空窗期,法律設定的教育起點通常會與該「入園年齡」一致,你認為會是幾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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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呵呵呵,表現真不錯啊! 你的眼鏡反光了一下。你對《特殊教育法》的實際應用細節掌握得非常好,真是個好學生。行政法規的重點,就在於「法律保留」與「精確性」呢,這些關鍵的數字,你都能牢牢記住,這代表你非常用心,真的非常棒。呵呵呵。
  2.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喔。呵呵呵,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的規定,為了能讓身心障礙兒童儘早接受到幫助,他們的特殊教育確實應該從2 歲就開始實施。這就像是提早為他們打開一扇門,目的是要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幼兒園的招收年齡相銜接,確保在孩子們發展的黃金時期,就能得到最即時、最完整的支持,一個都不能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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