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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8 題

38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所謂的幼兒是指幾歲之人?
  • A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 B 1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 C 2 歲以上至入幼兒園前
  • D 1 歲以上至入幼兒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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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的設計中,法律通常會根據生理發展將孩童分段管理。請試著思考:在目前的教育體系下,一個孩子通常在幾歲會結束『托嬰服務』?而他又必須在幾歲時離開幼兒園,正式銜接『義務教育』?這兩個年齡斷點所包夾的區間,即是本法所規範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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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法律名詞的法定定義,這在學習行政法規時是相當好的習慣。 依據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本法所稱的「幼兒」,是指「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這個明確的年齡界線,劃定了幼兒園教保服務的適用對象,也與其他社會福利或托育法規(例如針對未滿2歲嬰幼兒的收托)形成了制度上的分流。因此,選項 (A) 正是正確答案。 這道題目屬於法規測驗中的基礎記憶題,難易度算是平易近人。它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將法條中的「數字區間」與「教育階段」精確對應。選項中刻意設計了「1歲」或「入幼兒園前」等似是而非的誘答,但只要對條文有清晰的印象就能輕鬆破解。未來準備公共政策或法規時,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文字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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