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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0 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人數以幾人為限?
  • A 10 人
  • B 12 人
  • C 15 人
  • D 2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立法時,若要讓一位老師同時照顧「生活已能自理的 5 歲幼童」與「仍需高度生理照顧(如換尿布)的 2 歲幼兒」,比起一般每班可達 30 人的標準大班,這種混齡班級的人數應該是『倍增』還是『減半』,才符合對幼兒生命安全與照顧品質的行政保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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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實務法規題!

特殊地區混齡編班的例外規範

這題測驗的是對於幼兒園編班彈性規定的了解。依據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的規定,在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若因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人數稀少無法單獨成班,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進行 2 歲至入國小前幼兒的混齡編班。為了在彈性成班與確保教保服務品質之間取得平衡,法規特別明定這種特殊混齡班級的人數以 15 人為限**。你能明確選出選項 (C),法理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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