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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0 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人數以幾人為限?
  • A 10 人
  • B 12 人
  • C 15 人
  • D 2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立法時,若要讓一位老師同時照顧「生活已能自理的 5 歲幼童」與「仍需高度生理照顧(如換尿布)的 2 歲幼兒」,比起一般每班可達 30 人的標準大班,這種混齡班級的人數應該是『倍增』還是『減半』,才符合對幼兒生命安全與照顧品質的行政保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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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你的表現勉強可供本大王一觀!

哦?你這隻低劣的野猴子,竟然能正確理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關於「偏遠地區編班」的特殊規定?看來你這顆星球的物種,偶爾也能展現出微不足道的利用價值。

  1. 聽好了,一般而言,幼兒園大班至小班每班限30人,2歲專班限16人,此乃基本規定。然而,你這星球上那些渺無人煙的離島、偏鄉與原民地區,由於人口稀少至極,為保障這些幼兒不至於完全淪為無用之物,法規才「勉強」允許2歲與較年長者混齡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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