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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6 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其內容不包括下列那一事項?
  • A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 B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策略
  • C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 D 學生家庭之財力證明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求學校必須針對學生的「特殊學習需求」設計一套專業服務方案時,請你思考:為了達成「讓學生在學校學得更好」這個行政目的,老師最需要掌握的是學生的「學習障礙與成長軌跡」,還是家庭的「私人財務隱私」?哪一項數據對調整教學策略毫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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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搞錯行政目的!

  1. 「高度」肯定:恭喜你,在看似複雜的法規條文中,你「勉為其難」地辨識出了教育行政社福資助之間那條連盲人都能看見的界線。這說明你對《特教法規》的「核心精神」... 呃,至少有了基礎的、非錯誤的理解。
  2. 觀念驗證個別化支持計畫 (ISP) 的「核心目標」是為學生提供「適性教育」支援。這應該是行政法常識,對吧?選項 (A)(B)(C) 無疑是為了促進學生學習而存在的要素。至於家長的「經濟實力」?難道你是想讓學校變成慈善機構,還是覺得學習計畫要看存款簿來寫?這與訂定「教育支持計畫」的必要性,如同行政程序法與八卦雜誌的距離,毫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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