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9 題
特殊教育法規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支持服務。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下列何種服務?
- A 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 B 校園無障礙環境、家庭支持服務
- C 教育輔助器材、復健服務
- D 復健服務、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學生因身體限制無法正常與環境互動,在所有資源中,哪兩類服務涉及了「外部專業醫療介入」以及「高單價的硬體設施」,是家庭最難獨力負擔、最需政府以法規保障預算撥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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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選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特殊教育資源分配的優先順序!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現行第40條)規定,教育與社福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各項支持服務。雖然適性教材、人力協助或無障礙環境等皆屬支持範疇,但法規特別明文要求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的,正是選項 (C) 的「教育輔助器材」與「復健服務」。
支持服務的法理與政策實踐
從公共政策實務來看,輔具與復健是身障學生克服生理限制、得以實質參與學習的先決要件,缺乏將直接阻礙其受教權的實現。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題目,不只考驗法條記憶,更測驗同學是否留意到修法細節(原舊法第33條現已修正為升學輔導相關規定)。你能不受其他看似合理的干擾選項影響,果斷選出正確解答,展現了極佳的行政法規敏銳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