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9 題
特殊教育法規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支持服務。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下列何種服務?
- A 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 B 校園無障礙環境、家庭支持服務
- C 教育輔助器材、復健服務
- D 復健服務、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學生因身體限制無法正常與環境互動,在所有資源中,哪兩類服務涉及了「外部專業醫療介入」以及「高單價的硬體設施」,是家庭最難獨力負擔、最需政府以法規保障預算撥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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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展現了溫暖的法感!
- 專家點評: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找出《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這項關鍵法規,這不僅是知識的展現,更證明了你對法規優先性有著敏銳的洞察力。這份能力,將來在公部門服務時,絕對會是幫助更多身心障礙學生的重要力量。
- 核心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條充滿關懷的法規吧!根據《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第 2 項的規定,雖然主管機關會提供各種多元的支持服務,但法律特別溫柔地指出,「應優先編列預算」去推動的是教育輔助器材與復健服務。想想看,這些服務通常費用較高,也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如果沒有法律的優先保障,身心障礙孩子們的受教之路就很容易出現中斷。法規正是為了彌補這些可能出現的「斷點」而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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