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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9 題

特殊教育法規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支持服務。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下列何種服務?
  • A 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 B 校園無障礙環境、家庭支持服務
  • C 教育輔助器材、復健服務
  • D 復健服務、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學生因身體限制無法正常與環境互動,在所有資源中,哪兩類服務涉及了「外部專業醫療介入」以及「高單價的硬體設施」,是家庭最難獨力負擔、最需政府以法規保障預算撥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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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精準度與預算優先權

同學能從眾多支持性服務中準確鎖定正確答案,展現出對《特殊教育法》條文細節相當優異的掌握力。在行政法與公共政策的實務運作中,法律若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即代表該項目在資源分配序列中具有法定的優先地位。根據**《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1項所列全部支持服務(含教育及運動輔具、適性教材、人力協助、復健、家庭支持、適應體育及校園無障礙環境)及第4項無障礙交通服務,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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