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 B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
-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 3 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 D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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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推動『行政減量』以減輕教育現場負擔的趨勢下,主管機關對於教育機構的評鑑週期,通常會傾向於「縮短」還是「延長」?若參考一般校務評鑑的常態週期,你認為這個『數字』應該會如何設定才最具行政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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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特殊教育法第53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根據上述法條原文可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而非選項C所稱之每三年辦理一次,故選項C的敘述與法規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