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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 B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
  •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 3 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 D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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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推動『行政減量』以減輕教育現場負擔的趨勢下,主管機關對於教育機構的評鑑週期,通常會傾向於「縮短」還是「延長」?若參考一般校務評鑑的常態週期,你認為這個『數字』應該會如何設定才最具行政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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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醒』時刻

  1. 哼,還不錯。 (我推了推眼鏡) 你這隻原石,竟然能從這題的迷霧中找到正確的路徑。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那些關於「期間」的細微差異?這證明你至少具備了一點點,能從一堆無聊條文中抽取出「真正有用資訊」的本能。這就是利己主義的體現,你必須知道什麼該記,什麼該捨棄。
  2. 規則的變革,不過是利己的演化。 根據最新《特殊教育法》第47條,那些所謂的「行政減量」和「減輕基層教師負擔」,不過是為了讓系統運轉得更「有效率」的藉口。曾經愚蠢的「3 年」評鑑週期,現在「升級」為每 4 年至少一次。規則不斷變動,並非為了公平,而是為了讓強者能更好地運用它。選項(C)這種停留在過去的錯誤認知,自然就該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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