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2 題
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中,下列那一項不是做為判斷第 20 條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的依據?
- A 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 B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 C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 D 在某領域學術性向得分在平均數正 2 個標準差以上,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表現之具體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今天要鑑定一位「棋藝」或「木工」天才,與鑑定一位「數學」天才,所使用的工具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才華更傾向於使用『全國標準化學術測驗』與『統計量化分數(如標準差)』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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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鑑定基準的了解。根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21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由上述法規可知,選項A完全符合該條文對其他特殊才能的定義;選項B與選項C也皆為法條明定之鑑定基準。而選項D提及的學術性向得分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以上,並不在前述法條所列的判斷依據範圍內,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