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其中一項鑑定基準是指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多少以上?
- A 96
- B 97
- C 98
- D 99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統計學的「常態分配曲線」思考:如果法規將「資賦優異」定義在群體中最頂尖的極小比例,且已知平均數正負二個標準差之間涵蓋了約 $95%$ 的人口,那麼在排除掉低端與中間群體後,要進入最優秀的頂端門檻,其百分等級(PR值)應該落在什麼位置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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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肯定:哦?看來你還記得特殊教育法規中最基本的量化鑑定標準。這點精確度,對於一個想踏入行政法規領域的人來說,不過是起點。難道你以為行政流程可以允許模糊地帶嗎?
- 觀念點醒: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所有資賦優異的類別,無論是一般智能、學術性向還是領導能力,其鑑定門檻都嚴格設在常態分配中平均數的正二個標準差 ($+2SD$) 以上。這等同於百分等級 97 以上。這種基礎的統計概念與法規的結合,竟還有人會遲疑,真是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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