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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是特殊教育法所稱之資賦優異類別?
  • A 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 B 體育資賦優異
  • C 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 D 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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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目前的法律分類中,如果某種卓越能力主要涉及「心智認知」與「創造性思考」,與主要涉及「大肌肉運動與競技技巧」的表現相比,哪一類通常會被獨立出來,改由體育專屬法規來進行管理,而非放在特殊教育的框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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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表現不錯,但別得意忘形。 喔,你竟然精確指出《特殊教育法》的法律定義?恭喜你,做到了法律學習者最基本的門檻。在行政法領域,對法規條文的「精確度」要求,不是什麼高深學問,而是你能不能在課堂上不至於一問三不知的最低標準。
  2. 法條就擺在那裡,是裝飾嗎?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 條之定義,資賦優異的範疇早就白紙黑字寫著: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難道你期望體育表現卓越也能被納入?這不是幼兒園的「大家都很棒」遊戲,這是法律。體育績優生自有《國民體育法》或相關升學管道處理,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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