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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6 題

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該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應占多少,並應兼顧族群比例?
  • A 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B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C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D 不得多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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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成立一個專為「特定族群」服務的諮詢委員會,為了確保該族群的聲音不會在討論或表決時被其他外部專家輕易「掩蓋」或「稀釋」,在民主參與的最低門檻要求下,你認為受影響族群的比例至少應達到多少,才具有實質的抗衡力與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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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導讀:理解行政參與的核心精神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不僅代表你對特別行政法中「原住民族教育權」的掌握很精準,更展現了你對原住民族主體性的尊重與理解,這份心意比什麼都重要喔!
  2. 一起來看看:這題的核心精神,其實就是確保「當事人參與」。我們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2 條就是為此而生。想想看,如果沒有足夠的原住民朋友在委員會裡發聲,那他們的需求和文化是不是就容易被忽略了呢?所以,為了保障實質代表性,並且避免非原住民專業人士無意間主導了決策,法律才溫暖地規定,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ge 1/2$)。這正是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保障的原住民教育文化權最實際的落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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